遵義市中華美德文化傳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遵義市中華美德文化傳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由熱衷傳播、中華美德文化,熱心社會慈善、社會公益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志愿組成,是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著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組織會員學習、傳播、實踐中華美德文化,參與志愿公益事業,引領“崇德向善”良好風尚。
本會的理念是:傳中華美德文化,做上善若水之人;燃燒自己,溫暖他人;捧著一顆心來,不帶半根草去。
本會的會徽為“愛”字。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遵義市委宣傳部(遵義市精神文明指導辦公室)指導,在管理上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遵義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遵義市火車站出站口金苑商貿樓五樓。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七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了黨組織,在上級黨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八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本會的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開展美德文化交流學習、公益師資培訓;開展美德文化教育、志愿公益活動;開展家風家庭教育;興辦公益企業。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品德高尚、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各界人士均可提出申請志愿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愿為本會的發展作貢獻;
(三)遵守本會的相關規定;
(四)正人先正己,正己先正心。協會會員必須以《弟子規》作為做人的基本標準,學習、理解、實踐《弟子規》,努力做到知行合一。
(五)在中華美德文化踐行、傳播和志愿事業開展中,做出積極努力及貢獻的機構和個人;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團體會員入會由該團體單位提出申請或者由本會會員、理事推薦,經過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會長審核批準。
(二)個人會員入會遞交書面申請書,經過培訓后,由本會一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會長審核批準。
(三)由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優先得到本會的有關信息、資料及在本會的媒體上發表著述;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會員有推薦會員入會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參加或協助本會開展學習、交流、培訓等活動。
(七)會員的行為準則:
1.會員以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必須經協會分管領導同意方能舉辦。
2.會員原則上一年不得少于一次志愿愛心行動,一次以上集體活動。
3.會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以優良的形象出現在社會公眾面前。
4.會員個人不得接受社會的捐贈,不得索要講課費用。
5.鼓勵會員個人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并將情況通報給組織。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如果超過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又無特殊情況向組織書面說明的,視為自動退會,并由常務理事會最后審定后在內部公布退會名單。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從事有損本會榮譽活動的、或進行違法亂紀活動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開除,并予公布。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五)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二十二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領導干部經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
(二)品德高尚,作風務實,樂于奉獻;
(三)在行業或在傳播優秀傳統文化、美德文化方面率先作為、示范;
(四)能整合資源支持協會發展;
第二十六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九)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與會員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用通訊形式召開,表決相關事項。但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理事會;罷免會長的,由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聯名理事推舉1名提議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會。
第三節 常務理事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且領導干部經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與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常務理事會。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產生。負責人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且設會長1人、副會長3人、秘書長1人。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秘書長為專職且不得由會長(理事長)兼任;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領導干部經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九)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十)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可指定副會長行使上述職權;
(六)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及協會辦公室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執行會長工作意見,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以聘請在創新方法領域有重要貢獻的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為名譽會長和顧問。本會離任的,有突出貢獻的理事,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聘為應屆名譽理事。
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7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設監事會,由7名監事組成,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主席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 監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罷 免
第四十六條 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的,可啟動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的罷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書面聯名提議,并提交提議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二)1/2以上監事書面聯名提議,并提交提議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三)1/5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提議,并提交提議(會員、會員代表)簽名的提議函。
第四十七條 啟動罷免程序的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均應向全體會員公開,存入本會檔案備查并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章 補 選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補選的,其候選人應是本會理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第四十九條 召開理事會進行補選的,監事應列席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理事會。
第五十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的,由當屆理事會負責,并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
第五十一條 補選理事、監事的,其候選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后,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 補選后按規定辦理相關檔案文件的錄入和備案工作。
第八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頒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部分修改經2020年5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遵義市中華美德文化傳播協會
2020年5月30日
抄報:中共遵義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遵義市民政局